关于印发《六安市统计局大型普查物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ag九游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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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统办〔2015〕46号
各县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周期性大型普查的物资管理,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大型普查物资管理办法》(皖统办〔2015〕29号)文件精神,市统计局制定了《六安市统计局大型普查物资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六安市统计局大型普查物资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大型普查物资管理办法》(皖统办〔2015〕29号,(以下简称《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物资管理办法》所指的物资,是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现场登记工作中使用的各类普查物资管理,包括各类电子数据采集设备。
第三条 加强各类普查物资采购、接收、保管、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确保普查物资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四条 物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和标准,以确保普查质量为中心,强化管理,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优质物资保障。
第五条 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实行“统一采购、公开招标、多方监督”的采购原则和“集中供应、分层管理”的物资供应管理方式。
第六条 普查物资管理由各专项普查办统一组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施,分类建立普查物资接收、发放、结存的实物台账进行管理(表式见附表1、2)。
第七条 物资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各项物资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3.按照普查计划安排,负责实施主要物资的招标采购、物资供应、推荐厂家以及询价活动,并对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
4.负责组织物资验收、进货检验、搬运、贮存、发放工作。
5.开展普查物资节约、节能、统计的管理工作。
6.负责普查物资调剂、串换。
7.提出多余积压物资的处理意见,上报普查办主任。
第八条 物资工作纪律
1.在普查物资采购、验收、接管等重要工作环节,各专项普查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必须委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
2.市级采购的普查物资,必须由专项普查办确定专人按照招标采购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清点核对普查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做好普查物资验收记录,并由验收人签字作为登记入账的依据。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采购技术参数要求,验收人要拒绝接收,并及时向其普查办主任报告。
3.各级普查机构和统计局在收到上级下发的普查物资时,要对普查物资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清点,并填写普查物资签收单(表式见附表3)上报备案。
4.普查物资应落实专门场地存放,存放地点应注意防潮、防火、防盗。普查物资管理责任人应不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5.普查登记使用的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属于延续使用的普查物资。
在普查登记过程中,普查机构应建立明细台账对各类电子数据采集设备,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普查登记结束后,应由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回收,移交至同级政府统计机构集中管理,并将回收管理情况逐级上报备案。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登记领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发归个人。凡个人自行进行处置的,责令其上缴,无法上缴的照价赔偿。普查结束后,上级明确规定不需回收的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应由县、乡两级统计部门保管,并做到用于统计工作。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将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备案。
6.物资计划及收、发必须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设置帐外帐。
第九条 普查物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六安市大型普查物资管理登记(接收)台帐
2.六安市大型普查物资管理登记(发放)台帐
3.普查物资到货签收单
附件1:
六安市大型普查物资管理登记(接收)台帐
名称: 计量单位:
时 间 |
摘 要 |
接收数量 |
经办人 |
管理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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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六安市大型普查物资管理登记(发放)台帐
名称: 计量单位:
时 间 |
摘 要 |
发放数量 |
结存数量 |
经办人 |
管理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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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普查物资到货签收单
到货时间 |
到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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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情况 |
货物名称 |
计量单位 |
到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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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是否运至我方指定地点: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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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外包装:□完好 □破损 □受潮痕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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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与样品是否一致:□一致 □不一致 □不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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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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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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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商名称 |
收货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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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商代表签字 |
收货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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